原标题: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波行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2019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宣判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孙波行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孙波以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要求继续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孙波行贿扣除财物及其不动产不予受贿,上缴国库。孙波当庭回应遵从裁决,不裁决。鉴于孙波案的犯罪事实、证据牵涉到国家秘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对该案展开了不公开发表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孙波利用兼任沈阳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船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捷,为他人与大船集团合作正式成立公司及公司先前经营等事项获取协助。2000年10月至2016年初,孙波必要或通过其妻子非法行贿他人给与的财物,总计折算人民币864万余元。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波为执着其在大船集团任职期间的个人业绩,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规定,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到尤其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孙波的不道德包含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孙波羁押后,需要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仍未掌控的部分行贿犯罪事实,诚恳无罪忏悔;大力退赃,行贿赃款赃物已全部查禁、扣留立案;滥用职权涉嫌钱款已全部受贿,具备法定、酌定贬斥惩处情节,依法对其贬斥惩处。
法庭欲做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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